三门峡装饰装修协会成立于1996年12月,是由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注册资本金3万元,具有法人地位。目前装饰协会拥有会员单位32家,涉及设计公司、施工单位,建材、家具企业。协会成立十三年来,遵循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宗旨,在组织装饰工程评优、调查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发挥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门峡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装饰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房屋包括城乡新建、改建和原有房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装修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室内空气监测、材料经营及中介组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装饰工程监理,应当持有装修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装修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资质等级证书无效。
第六条 从事装修装饰活动的技术工人,应当接受工种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合格证是技能的证明。
上岗证实行年检制度,不参加年检的上岗证无效。
第七条 装修装饰工程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推行监理制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居民从事装修装饰活动应委托持有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并签订装修装饰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及居民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持合同到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第九条 工程施工图纸应经建设单位及居民签字确认,报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相应责任由改动者承担。
第十条 装修装饰工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材料和配套用品。因材料和用品不合格、不适用造成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应先由负责材料、用品采购的一方承担责任。之后,采购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材料供应商、生产厂家等责任单位追究责任。
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及居民签订合同时,应向建设单位及居民出具工程所有材料清单(包括材料名称、品牌、等级、规格、数量、单价)。
第十一条 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收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及居民和受委托的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装饰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及居民委托从事装修装饰活动,应当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前施工企业应当持合同、预算、图纸和设计说明,涉及拆改主体结构、管网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工程,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有关批件到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进行装修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标准,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安全规定。严禁破坏房屋整体结构或随意加大荷载;不得随意拆改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设备;(三)装饰施工企业在装修装饰活动中,应当遵循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居民及财产安全;(四)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应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午休时间、晚间10点以后施工的,不得有明显噪声和强光,不得妨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使用未经处理的易燃和未达环保标准的装饰材料。
(六)施工中需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改动采暖管网的,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应做压力试验。
宜: 祭祀、塑绘、开光、订盟、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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